要约与承诺:询货电报想来水泥100吨,不收就得成被告?
【案例】
l996年6月,正在兴建现代住宅小区的某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某建材厂的加急电报,该电报称:因连降大雨,致使洪水泛滥,运送水泥的铁路被洪水冲毁,故无法按时运送水泥,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水泥。因正值施工旺季,工地需要大量水泥,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,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。遂向新风水泥厂和金星水泥厂发出电报,电报称:“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水泥200吨,如贵厂有水泥,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,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。”新风水泥厂和金星水泥厂收到电报后,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,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水泥的型号及价格,而金星水泥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,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,用火车将l00吨水泥运往工程公司所在地的车站。在该批水泥到达工程公司所在地的车站前。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新风水泥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,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,新风水泥厂和技术员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,称货已发出。下午,金星水泥厂的水泥运到,工程公司告诉金星水泥厂,他们已购买了新风水泥厂的水泥并已经支付了货款,因此无资金再购买金星水泥厂的水泥。金星水泥厂遂将工程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工程公司履行合同,接收水泥并支付货款。
【法院审理结果】
法院经审理认定,原
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,
被告不负合同责任。裁定驳回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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